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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關于舉行《資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的公告

時間:2022-09-06   瀏覽量:88646   來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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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司法局\

關于舉行《資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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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資陽市立法條例》《資陽市立法聽證規則》的規定,為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確保立法質量,資陽市司法局擬于20221011日就《資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舉行聽證會,現將聽證會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聽證時間

20221011日(星期二)900

二、聽證地點

市司法局305會議室(資陽市雁江區松濤鎮天臺路368號)

三、聽證事項

(一)對《條例》第一章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的市場主體權利義務、政府職責、協同優化區域營商環境、容錯機制是否合法、合理、可行進行聽證。

(二)對《條例》第二章規定的自主經營、規則平等、政策穩定、負面清單等是否合法、合理、可行進行聽證。

(三)對《條例》第三章規定的政務服務體系、服務標準、行政許可清單等是否合法、合理、可行進行聽證。

(四)對《條例》第四章規定的智慧城市、公共服務、完善交通設施等是否合法、合理、可行進行聽證。

(五)對《條例》第五章規定的包容審慎監管、行政執法、破產制度等是否合法、合理、可行進行聽證。

(六)其他認為應當聽證的內容。

四、報名時間和報名對象

自即日起,至20221091800,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報名參加聽證會陳述意見。

五、報名方式、要求

(一)申請作為聽證陳述人參加聽證會的,既可通過現場報名,也可通過電子郵件、紙質信件等方式報名。

現場報名、信件報名地址:資陽市雁江區松濤鎮天臺路368號市司法局323室。

電子郵箱:479956189@qq.com

(二)報名時請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單位名義參加的需同時提供單位法人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填寫《聽證會報名表》,表明對聽證事項所持觀點。

六、參加聽證會人員產生方式

市司法局將根據報名人員的代表性、利害關系、行業特點、報名順序等情況,按照持不同觀點各方人數基本相當的原則,確定參加聽證會的聽證陳述人,聽證陳述人經確定后將另行通知。

(聯系人:余剛 聯系電話:02826525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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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聽證會報名表》

2.《資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3.起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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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市司法局

20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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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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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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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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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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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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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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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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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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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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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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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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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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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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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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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

事項

主要

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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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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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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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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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人文環境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六章??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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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快建設成渝門戶樞紐、臨空新興城市,打造成渝地區一流投資洼地,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四川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資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與術語釋義】本市轄區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主要包括市場環境、政務環境、人文環境、法治環境等方面。

第三條 ?【基本原則】優化資陽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同城化原則,尊重市場主體地位,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為目標,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知悉法律、政策和監管、服務等情況的權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會組織的權利,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市場主體和企業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納稅、環境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共創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五條 ?【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六條 ?【協同優化區域營商環境】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成德眉資同城化發展,加強協同驅動、交流共享,加快形成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持續優化區域整體營商環境。

按照成德眉資同城化發展戰略,本市與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協同推進以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一)加強毗鄰地區合作,支持共建區域發展功能平臺,探索經濟區與行政區適度分離,促進要素自由流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二)推進政務服務標準統一、異地通辦、監管聯合、數據共享、證照互認;

(三)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協作;

(四)完善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處理結果互認;

(五)完善司法協作機制,推進高水平司法服務和保障;

(六)其他協商確定的合作事項。

第七條 ?【宣傳引導】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宣傳,支持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地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地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和措施,推廣典型經驗,營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重商護商的社會氛圍。

第八條 ?【容錯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具體可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新經驗新做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措施。

市級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創新措施,在高新區、臨空經濟區等區域內依法開展先行先試,發揮其引領示范作用。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優化營商環境探索創新中出現偏差失誤或者未能達到預期目標,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予以糾正,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糾正但免于責任追究:

(一)決策和實施程序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決策符合改革發展方向;

(三)未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

(四)相關人員勤勉盡責且未謀取私利;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監督考核】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監督機制,暢通公眾意見反饋渠道,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商協會代表、企業代表、專家學者、人民群眾等對營商環境的監督作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考核和激勵機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不達標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并責令單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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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條 ?【自主經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或者轉嫁。

第十一條 ?【規則平等】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

保障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享受涉企優惠政策,完善外商投資促進、項目跟蹤服務和投訴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 ?【政策穩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組織的意見。已出臺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加強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應當連續、穩定,不得任意廢止或者更改。

第十三條 ?【負面清單】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外商投資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簡化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政務服務、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住房公積金、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持續優化企業開辦,進一步加強信息共享互認,整合企業開辦事項,減免企業開辦費用,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實行‘一套材料、一次采集、多方共用’,實現企業開辦‘一窗受理、一網通辦’。

第十五條 ?【企業遷移】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特定領域外,不得限制企業自由遷移,市場主體遷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復辦理。

市場監管、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服務企業跨縣(區)遷移措施,暢通企業遷移渠道,及時為市場主體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縣(區)遷移企業管理。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外增加企業辦理跨縣(區)遷移的前置條件。

第十六條 ?【企業注銷】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化企業注銷辦理流程,強化部門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推進注銷便利化,實現企業注銷“一網”服務。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

第十七條 ?【融資引導】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以下方式,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

(一)完善普惠金融體系,構建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長效機制,合理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

(二)建立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融資服務平臺,暢通融資渠道;

(三)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發行公司信用債券等方式,擴大融資規模;

(四)其他合法合規的融資引導措施。

第十八條 ?【融資服務】金融機構應當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創新金融產品,優化融資流程,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融資成本。鼓勵金融機構為信用良好且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提供免抵押、免擔保、利率優惠、審批快捷的融資服務。

第十九條 ?【銀行服務】商業銀行應當規范收費行為,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接受社會監督,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市場主體違規收取服務費用;

(二)轉嫁應當由商業銀行承擔的費用;

(三)在授信中對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設置歧視性規定或者限制性條件;

(四)在授信中強制搭售保險、理財等產品;

(五)強制約定將企業的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六)將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七)設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條件。

第二十條 ?【融資擔?!渴?、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普惠型貸款補償機制,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

鼓勵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低融資擔保費率。

禁止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以及各類政府性投融資平臺收取的費用高于國家、省級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收費清單】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事項和標準。

財政、經信、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編制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事項和標準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項目有變動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更新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合規管理】人民檢察院應當牽頭相關部門建立涉案企業合規工作機制,引導涉案企業規范經營,加強自我監管。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和風險識別預警機制,完善企業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和法律審核制度。引導和支持企業依法制定規約、章程,促進業務標準程序完善、合法合規審查到位、防范化解風險及時、法律監督有效。

第二十三條 ?【反不正當競爭】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大反不正當競爭的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交易目錄、規則、程序、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供應商或者潛在供應商,保障市場主體及時獲取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推動其他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公共資源交易應當實現全流程電子化和跨區域、跨層級交易。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公共資源交易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并制定具體規范和辦事指南,不得限制企業依照規定自主選擇繳納涉企保證金方式。

第二十五條 ?【中介服務】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必要、精簡的原則,定期組織編制并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清單之外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等,并向社會公開,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六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進駐政務服務大廳,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流程、辦理時限等信息,簡化報裝程序、壓縮報裝時間、降低報裝成本,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托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相關信息平臺,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供水、供電、供氣和通信報裝全程網辦、全域通辦。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組織】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組織,暢通對話溝通渠道,依法規范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組織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組織在行業調研、行業標準制定、行業管理等方面發揮作用。

行業協會商會組織應當按照國家、省級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行業自律,主動公示收費情況,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協調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 ?【信用體系建設】共建成德眉資“信用都市圈”,協同共治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推動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和信用獎懲機制。

全面實施信用承諾制度,依托天府信用通平臺,推動整合成德眉資金融信用信息服務資源。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規范失信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鼓勵有關失信主體自我糾錯。

第二十九條 ?【鼓勵創新】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金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多渠道科技創新資金投入機制,促進科研成果轉化。

加強成德眉資科技創新合作,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個人等各類創新主體依托成資科技協同創新中心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共同提升成都都市圈科技創新能級。

第三十條 ?【突發事件】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涉企應急救助機制,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生產經營秩序穩定:

(一)建立突發事件動態分析評估和反饋機制,對易遭遇風險的行業、企業、設施、場所制定安全保護應急處理方案,納入應急預案;

(二)組織評估突發事件對本地區經濟和重點行業的影響,根據評估結果精準制定實施救助、補償、補貼、安置等措施;

(三)對突發事件中臨時征收征用的應急物資,應當及時返還,無法返還的,應當依法合理補償;

(四)鼓勵金融機構給予延期還貸、展期續貸、降低利率和減免利息支持;

(五)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鼓勵市場主體開展互助,采取調整薪酬、彈性工時、輪崗輪休等方式,穩定勞動關系,維持運行并及時復工復產;

(六)發布通知公告,對因突發事件影響審批證照,延續、變更、換發等業務辦理的,可合理延期辦理。

鼓勵因突發事件遭受重大損失、面臨重大危機的市場主體自主申報補貼并接受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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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三十一條 ?【政務服務體系】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政務服務體系。推進依申請類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本級政務服務中心或者便民服務中心。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分中心由同級政務服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各分中心可以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綜合受理窗口或者委托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除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外,本級各部門不得單獨設立政務服務大廳。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進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站標準化建設,提升基層便民服務水平,確保群眾辦事不出村(社區)。根據需要在園區設立政務服務分中心,提供企業開辦、項目建設、人才服務等政策咨詢和代辦服務,確保入園企業辦事不出園區。

第三十二條 ?【政務服務標準化】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創新政務服務方式,統一政務服務標準,編制并公布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以及政務服務辦事指南。辦事指南應當明確事項名稱、申請條件和流程、申請材料、容缺受理、辦理時限、收費標準、投訴渠道等內容。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關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同級政府部門間的政務服務事項數量應當基本一致,線上線下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外,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三十三條 ?【行政許可清單】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并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并實行動態調整。

清單之外,不得違法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實施行政許可;經法定程序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繼續實施、變相恢復實施或者轉由其他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一網通辦】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級有關部門不得新建政務服務受理系統和網上辦事大廳,已建系統應當與省級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互聯互通。

優化再造“一網通辦”政務服務事項服務流程,逐步實現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制證等環節全流程在線辦理。對可以實現網絡共享的材料、通過網絡核驗可以獲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復提交。

第三十五條 ?【一窗受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政務服務大廳實行“一窗受理”工作制度,實現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實行首問負責、一次告知、預約服務、延時服務、幫辦代辦、當場辦結、限時辦結、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六條 ?【跨域通辦】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服務“跨域通辦”,加強政務服務網“跨域通辦”專區和實體大廳受理窗口建設,通過全程網辦、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辦等方式滿足市場主體異地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需求。落實“跨省通辦”事項清單和“川渝通辦”事項清單,制定并發布“成德眉資”通辦事項清單和資陽市“全域通辦”事項清單。

第三十七條 ?【容缺受理】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后補”機制,制定并公布容缺受理事項清單。

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條件或者申請材料欠缺的辦理事項申請,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后,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先予收件受理,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形式、時限等。申請人按要求補正材料后,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及時出具辦理結果意見,頒發相關批文、證照,并將承諾書、履約踐諾的相關數據信息歸集至市級統一平臺。

第三十八條 ?【告知承諾】本市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政務服務事項所涉證明材料進行全面梳理,編制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目錄,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明確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做好信用承諾歸檔和履約踐諾記錄。

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應當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將履約踐諾情況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和行業信用評價,作為對市場事中事后監管、實施行業信用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政務評價】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的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定期對全市“好差評”工作情況進行通報,推進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對接,實現對政務服務事項、機構、人員的評價全覆蓋,建立政務服務評價、核查、整改、回訪、監督、問責全流程閉環管理機制,結果應當納入目標績效考核。

第四十條 ?【電子材料】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中積極推廣使用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推動企業電子印章與電子營業執照同步免費發放。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等與紙質或實物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有關單位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材料。

第四十一條 ?【投資審批】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對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強化前期儲備、優化審批流程、加強過程監督,為項目業主提供便利。對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大力推行承諾制,鼓勵企業依法承諾、切實踐諾,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第四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審批和全流程監管。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模、類型、位置等因素設置并公布工程建設項目的風險劃分標準和等級,制定分類管理制度。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跨前服務,對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試點“容缺后補”機制,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并向社會公布。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辦理。

對已聘請建筑師、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內部技術檢查和內部質量管理的低風險建設項目,可以不再開展工程監理。鼓勵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依法探索實施建筑師負責制。

第四十三條 ?【區域評估】市、縣(區)人民政府在特定區域實施區域評估制度,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統一組織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等事項的區域評估。

已經完成區域評估的區域建設工程項目,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再單獨開展上述評估,另有規定的除外。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四條 ?【稅費服務】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稅務、住房公積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擴大稅費綜合申報范圍,壓縮稅費辦理時間,完善互聯網稅費辦理渠道,推廣電子發票,提升電子化、智慧辦稅繳費服務能力。

第四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的協作,實行登記、交易、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事業單位信息共享,實行登記與水電氣信的聯動辦理,實現同步過戶,優化登記流程,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效率。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市場主體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和線下自助查詢服務。

第四十六條 ?【跨境貿易】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跨境貿易便利化措施,依托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推動跨境跨區域合作,推進全鏈條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持續實施政府補貼口岸基礎操作服務,推動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

口岸、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服務規范監管,組織編制并公布口岸收費目錄清單、通關流程及物流作業時限等。

第四十七條 ?【政務誠信】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誠信監測治理體系,完善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積極推動政府采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招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債務等重點領域政務誠信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范和治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嚴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依法訂立的合同,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賬款。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承諾+社會監督+失信問責”機制,凡是對社會承諾的服務事項,都要履行約定義務,接受社會監督,沒有執行到位的要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嚴重失職失責的要追究責任。

第四十八條 ?【政企溝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的政企溝通機制,聽取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組織意見,提供政策信息,依法解決市場主體的困難和問題。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溝通聯席會議、市長信箱、12345熱線等渠道,咨詢政策、反映問題、提出建議、投訴舉報。

第四十九條 ?【數據管理】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籌管理、統一標準、集約建設、依法應用、安全可控的原則,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數據資源中心,完善政務數據歸集、共享和應用機制,規范政務數據管理。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級分類規則,制定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開放清單,并做好政務數據共享開放工作。推進水電氣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數據共享開放應用,統籌社會數據資源要素融于社會治理。促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和成德眉資同城化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專區建設,共建數據共享共用機制,推動區域協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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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文環境

第五十條 ?【人力資源保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人力資源服務體制機制,完善人才引進、培養、激勵、保障制度,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網絡,提升人才流動便利度,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機構誠信服務的人才資源流動配置機制,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勞動維權聯動處置機制,暢通維權渠道,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建立勞動糾紛一站式多元化解聯動處置中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整合就業服務資源,健全余缺調劑機制,將靈活就業、共享用工崗位信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支持市場主體靈活用工,引導有需求的企業開展共享用工合作。

第五十一條 ?【文化氛圍】促進文化繁榮發展,豐富文化產品和服務,推動文化資源整合共享,提高文化開放與包容度,營造尊重和鼓勵創新、親商安商富商的文化氛圍。

第五十二條 ?【綠色發展】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堅持綠色發展理念,構建綠色產業體系,倡導綠色生活方式,鼓勵企業實行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加快綠色生態屏障建設,加快綠色生態保護和修復,建設低碳循環、節水節能、持續發展的綠色城市。

第五十三條 ?【智慧城市】推進智慧城市建設,深化新一代信息技術創新應用,推動信息技術與制造業深度融合,提升基礎設施智能化水平,推進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等智能化建設,強化信息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條 ?【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設置教育機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和托幼機構,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五十五條 ?【住房保障】健全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改善居住條件,提升物業管理水平,完善社區周邊配套設施,為居民提供安全、舒適、清潔、美麗的居住環境。

第五十六條 ?【完善交通設施】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交通基礎設施布局,推動區域交通一體化,健全立體式綜合交通網絡,優化城市交通出行結構,推動綠色交通發展,提升交通運輸質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

第五十七條 ?【人文交流】鼓勵和支持開展教育、醫療、文化、藝術、體育等人文領域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整合和創新交流機制,支持形成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品牌項目。

鼓勵專業化、國際化的社會組織和民間力量參與人文交流具體項目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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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八條 ?【互聯網+監管】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監管規則和標準,推進監管事項同源、監管標準統一、監管數據共享、處理結果互認。

依托“互聯網+監管”系統,推進各部門監管業務協同開展,實現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相結合,防范化解苗頭性和跨行業跨區域風險。

第五十九條 ?【公平競爭審查】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得出臺或者提交決策機關審議。

第六十條 ?【包容審慎監管】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預留發展空間,引導其健康、規范、有序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采取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案例展示等多種方式糾正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完善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三張清單”,對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或者經勸導后予以糾正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對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免予行政處罰;對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一條 ?【信用監管】建立健全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托公共信用信息評價結果,建立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和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標準,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減少檢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

第六十二條 ?【行政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通過執法考核、評價、報告等方式,促進行政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

深化行政綜合執法改革,推進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建立基層執法考評機制,規范并提升基層執法能力。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協作,明確聯動程序,創新聯動方式,提高跨部門、跨領域聯合執法效能。

第六十三條 ?【行政檢查】市級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作并公布本行業、本領域行政檢查事項清單、重點監管事項清單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清單,明確檢查內容、方式、標準等,完善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的新型監管機制。

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可以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依托市場主體智慧監管平臺開展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檢查結果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四川資陽)進行公示。

第六十四條 ?【訴訟便利】人民法院應當推動地區立案協同化,依托在線立案、立案繳費、在線庭審、電子送達等訴訟服務平臺,實現訴訟、執行、咨詢引導、信訪答疑等事務線上辦理、遠程辦理。企業等市場主體可以申請以電子方式送達并提供真實、可聯絡的電子通訊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細化司法鑒定等中介機構在訴訟中的考核評價制度,考核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詢與市場主體有關的信息,便利財產查控和執行。

第六十五條 ?【多元化糾紛解決】推動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建立因地制宜、因時而異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六十六條 ?【知識產權保護】構建司法審判、刑事司法、行政執法、快速維權、仲裁調解、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的全鏈條,深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區域協作和國際合作,提升知識產權質量和效益,擴大知識產權國際影響力。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強化訴調對接,建立知識產權不起訴案件移送行政處罰機制。開展知識產權保護信息監測預警,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快速處理機制。

第六十七條 ?【破產制度】建立健全企業破產制度,簡化普通注銷程序,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優化破產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規則和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快速審理機制,依法簡化破產案件審理流程,制定破產案件簡易操作流程和文書模板,提升破產案件司法審判效率。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同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溝通聯絡,建立聯動機制,完善重整識別、預重整等市場主體拯救機制,及時、有效協調解決市場主體破產面臨的財產處置、職工安置、風險防范等問題。

第六十八條 ?【中小微企業保護】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力度,暢通維權渠道,構建司法、行政、行業保護和企業自我保護有機銜接的保護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法采取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等保全措施,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保全手段,妨害中小微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改善中小微企業經營環境,禁止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損害中小微企業權益,鼓勵大型企業與中小微企業建立協作關系,帶動和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

第六十九條 ?【普法宣傳】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責任制,創新營商環境法治宣傳方式,拓寬普法渠道,大力宣傳有關平等保護、公平競爭、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防范風險的法律法規,通過聯系實際、以案釋法、以法論事等方式,發揮典型案例宣傳引導作用,增強市場主體守法意識。

高質量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成德眉資法治文化陣地建設,加快涉外智慧普法平臺開發,培養專業人才,對國際仲裁、知識產權、外貿投資等領域的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性宣傳。

第七十條 ?【法律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組織、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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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施行日期】本條例自xxxxxx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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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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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草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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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快建設成渝門戶樞紐、臨空新興城市,打造成渝地區一流投資洼地,根據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資陽市人大常委會2022年新增立法項目的通知》(資人委辦〔202219號)要求,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起草了《資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將《條例(征求意見稿)》有關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背景及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為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201910月國務院公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13月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四川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23月,成都、德陽、眉山、資陽市人大常委會共同商定將優化營商環境立法作為《關于加強區域協同立法推動成德眉資同城化更高質量發展的決定》施行后的首個協同立法項目。協同立法的模式為:決定先行、條例跟進。決定先行:即四市人大常委會共同起草、同步通過、同時實施關于推進成德眉資營商環境建設的重大事項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涉及四市的重大問題作出共同承諾,滿足共性立法需求。條例跟進:即四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各自營商環境建設特點和立法工作實際,盡快出臺條例,在決定框架下進一步細化措施,體現個性立法特色。

出臺《資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對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促進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于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在資陽落地生根;二是有利于推動優化營商環境各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扎實推進營商環境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三是有利于將我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做法納入法治化軌道,推動我市營商環境建設持續發力、提質進位。

二、起草依據

(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系列決策部署。

(二)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四川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

(三)《共同打造成都都市圈(成德眉資同城化)穩定公平可及營商環境宣言》《關于印發〈成都都市圈(成德眉資同城化)穩定公平可及營商環境建設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川成德眉資同城領〔20213號)。

(四)《資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2021121日資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三、起草過程

按照地方立法要求,20224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優化營商環境協同立法工作部署會。同月,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印發《關于印發資陽市人大常委會2022年新增立法項目的通知》(資人委辦〔202219號)。5月,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市級有關部門開展立法調研。6月,赴眉山市開展考察學習,同步啟動草案撰寫工作,在充分聽取市級部門、有關單位以及縣(區)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初稿。7-8月,再次征求了縣(區)和有關市級部門意見,修改后形成《條例(征求意見稿)》。在《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起草過程中,市人大經濟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動提前介入,提供了指導、支持和幫助。

四、主要內容

基于成德眉資協同立法的考慮,《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分為共性內容和資陽特色內容兩部分。共性內容部分借鑒成都市立法內容,個性特色內容部分結合資陽實際考量。

(一)《條例(征求意見稿)》共性內容

一是針對總則部分,從明確基本原則、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政府職責分工,對區域協同發展、宣傳引導、容錯機制和監督考核等作出規范。二是針對打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從優化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服務、回應市場主體關切、強化要素保障等方面作出規范。三是針對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務環境,從總體規劃、政務誠信、政企溝通、政務數據管理等方面作出規范。四是針對打造嚴格規范的法治環境,從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權益保護、加強訴訟便利、破產拯救機制方面作出規范。

(二)《條例(征求意見稿)》資陽特色內容

一是“三不出”便民利民。把“農村居民辦事不出村,城鎮居民辦事不出社區,入園企業辦事不出園區”作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主要抓手,全面提升資陽政務服務水平,不斷優化全市營商環境。二是人文關懷親商愛商。結合資陽人文特色,積極打造親商愛商的人文環境,促進成德眉資各類要素跨區域自由流動,市縣同步、市域一體推進,從人力資源保障、誠信建設、綠色發展、文化氛圍、人文交流方面作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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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資陽市人民政府 市民服務熱線:12345(本地撥打)、028-26111041(外地撥打)
市政府辦公室聯系電話:028-26655501 市政府網站聯系電話:028-280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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